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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1622@immigration.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翌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保留上限新臺幣2,500萬元之後續擴充權利,原契約項目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辦理議價程序;新增工作項目經議價程序後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本署10樓第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本署1樓收文中心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符合營利事業登記項目有「電腦設備安裝業」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公司,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建議書及書面簡報各1式12份,電子檔光碟片1式2份。
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為開口契約,履約期限為自決標翌日起至完成本署110年12月31日前通知交付之項目,或至契約價金總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期履約期限請詳建議書徵求文件伍、交付項目、驗收及付款。
二、廠商如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或投標方式等採購程序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署秘書室田先生(電話:02-23889393分機2767);如係對需求規格或履約執行等履約內容有相關問題或欲至現場勘查者,則請逕電洽本署移民資訊組黃先生(電話:02-23889393分機2388)詢問或安排前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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