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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保留增購下年度(116)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項目為原契約工作內容,擴充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預算金額為新臺幣803,000元。
(2)本案後續擴充係於年度核定預算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萬壽路30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符合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I103060管理顧問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或營業項目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公司或行號之廠商。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時應備文件如下:
一、資格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2.廠商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管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證明代之。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及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三、標單(請填寫「標價總額、投標廠商」,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服務建議書10份(其中報價如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
五、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六、切結書。
七、委託代理授權書(委託代理人出席須檢附,得於會場當場提出;未出席或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免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