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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3.97.11.5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處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擬保留增購之項目為「德民路人行道改善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由機關通知且獲得標廠商同意後辦理,計價方式同契約第三條第二款第1目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規定;並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另行議價。後續擴充之期間上限及金額或數量上限如下:
1. 後續擴充之期間上限:117年12月31日或至本契約工程驗收合格止(工程暫估於115~116年進行)。
2. 金額或數量上限: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0萬元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5942 - 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截止投標
114/11/12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4/11/13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4/11/13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4/11/13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7)3656103#10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萬壽路301號
履約期限
設計⼯作詳需求說明書;監造⼯作⾃通知開始⽇起⾄本契約全部⼯程驗收合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下列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1.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並須提供下列之有效證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3)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正本)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須提供下列之有效證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備註: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取代,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影本)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4)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明相符)。(影本)
(5)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正本)
(6)切結書2(執業技師之責任)。(正本)
3. 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技師),並須提供下列之有效證件::
(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正本)
4. 景觀專業相關公司,並須提供下列之有效證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營業項目代碼須為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之公司。(影本)
(2)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正本)
(二)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三) 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負責人到場免附)
(五)標單、經費明細表
(六)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