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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萬壽路301號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為國內造園景觀或園藝花卉相關並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機構、工(公)會、協會、學會、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未受停權處分者,均得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於投標截止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應備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
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
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
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
關登記者為準。
■(2)廠商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
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
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
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
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3.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前項第2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證明代
之。
■(3)廠商聲明書
■(4)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5)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於投標截止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6)切結書(正本)。
■(7)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影本)。
■(8)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1條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
■(9)標單、經費總表及單價分析表。
■(10)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本案第1次更正公告變更內容如下:
刪除原定廠商需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影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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