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
| 機關代碼 | A.1.3.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A.1.3.4 |
| 單位名稱 | 環境維護科 |
| 機關地址 | 972花蓮縣 秀林鄉 富世村富世291號 |
| 聯絡人 | 鄭凱文 |
| 聯絡電話 | (03) 8621133 |
| 傳真號碼 | (03) 8621301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13/05/01 09:30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發生緊急事故日期 | 113/04/03 |
| 本採購案簽准日期 | 113/04/29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花蓮縣-秀林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89499229 |
| 廠商名稱 | 台典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技術顧問公司 |
| 廠商地址 |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主權里7鄰中原路631號 |
| 廠商電話 | (03) 8327676 |
| 決標金額 | 3,500,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3/05/02 - 114/06/30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布洛灣上下台地設施緊急災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台典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3,500,000元 |
| 底價金額 | 3,500,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3,500,0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3/05/01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3/05/06 |
| 契約編號 | (113)太環委字第005號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3,500,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A.1.3.4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 其他: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 否 1 .災後原地復建之工程 |
| 其他:是否屬「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節能減碳檢核 | 否,依「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第2點除外條款無須辦理 災後原地復建 |
| 其他:附加說明 | 1.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辦理,邀請「台典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報價內容詳本案報價標單。 2. 本案審標結果「台典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 本案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廠商經第一次減價願以底價承攬,底價為廠商原報價百分比96%,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布決標。(契約可執行金額維持新台幣350萬元整)。 4. 另行議定內容: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設計工作提送發包預算書圖3份,若涉及森林法或水土保持法規定,將依該法規定核定後10日內完成該部份設計工作提送發包預算書圖3份。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