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處行政中心出納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面購:文件費新臺幣200元整。2.郵購:將文件費用(郵局匯票)新臺幣200元整及回郵信封(附郵資72元)寄至本處。信封上註明郵購113年度「南仁山管理站沙灘車」採購案招標文件。3.電子領標:文件費新臺幣0元整,電子收費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
開標地點
本處行政中心會議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由專人或郵寄送達本處總收發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且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規定應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2.本案需求單位及連絡人:南仁山管理站-歐展昌;電話:08-8861321轉314
凡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代碼需有F214020「機車零售業」或F214990「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零售業」認可證其中之一者,且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備齊下列文件均可參與投標: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本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已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二) 納稅之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乙份(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公私立學校者免附;不需納稅或免稅之其他法人得免,但須出具蓋妥廠商章及負責人印章之聲明文件。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以上投標證明文件(一)~(二)項得以影本查驗,如有偽造情事,需自負法律責任。
上列投標文件不允許投標後補件,開標後經審查結果,上列應附證明文件不全者,依招標文件規定列為不合格標,廠商投標前務請逐一檢視,詳加核對,俾免缺漏。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