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7-115-01-173 已決標公告

115~116年墾丁國家公園瓊麻工業歷史展示區資源展示館更新規劃設計暨室內裝修統包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000,000
原始預算
$ 15,0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代碼 A.1.3.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郭長隆
聯絡電話 (08)8861321#223
機關代碼 A.1.3.1
單位名稱 環境維護科
機關地址 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聯絡人 郭長隆
聯絡電話 (08)8861321#223
傳真號碼 (08)8862047
電子郵件信箱 lonton2933@nps.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3/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本案瓊麻工業展示公園之展示設施可分為幾項重點:一為以原工廠所遺留下之遺跡所形成之戶外展示元素以及室內廠房機械設備展示空間,二為以瓊麻生態植栽為主之景觀公園,三為以解說導覽為主體之瓊麻生態歷史文化資源展示館。 二、整合原有的展示資源與主題,以成熟與科技的展示手法,如互動體驗式、情景式的展示手法,配合聲光科技影像多媒體等手法。並在全園發展經營計畫中再針對主展示館提出展示計畫,以整體主題性的表達方式,對瓊麻之生態、文化與運用科學之三大主題上作更深一層的介紹。對未來經營的旅遊層次將有正面的提昇,並達到寓教於樂的社會教育和學戶外教學的目標。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4/07 17:00
開標時間 115/04/08 10:00
開標地點 本處行政中心開標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75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由專人或郵寄本處行政中心總收發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工程完工驗收無待解決事項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依投標須知第64點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基本資格:本工程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1. 廠商資格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綜合營造業與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施工廠商)或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施工廠商)單獨投標。 (3)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廠商)或開業建築師為分包商。 (4)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廠商)單獨投標,綜合營造業資格為分包商。 上述無論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其廠商皆應可符合設計及施工資格。 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須以中文書寫,且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3. 共同投標廠商之協議書載明事項,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十四條規定辦理,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佔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須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6)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7)於協議書內敘明契約價金之請領方式、項目及金額。 (二)單一廠商投標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包括各類專業分包商)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1. 廠商類別: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2. 各類專業分包商: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 (1)綜合營造業。 (2)室內裝修業。 3. 單一投標廠商所提送之分包商不得為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另其分包廠商,如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不低於原契約規定分包廠商部份所具有之資格,且經本機關同意後始可變更。 4. 廠商將得標工程分包予專業分包商時,應全程管制配合施工,並負工程完全責任。而專業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三)共同投標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l.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綜合營造業」。 2.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開業建築師」。 3.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室內裝修業」。 (四)設計廠商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具名參與投標,並負履約之責。 (五)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綜合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開業建築師: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室內裝修業: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或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4.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註:廠商納稅證明就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註: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6.投標廠商聲明書(若為共同投標,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7.投標廠商切結書(若為共同投標,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8.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4/0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3.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郭長隆
聯絡電話
(08)8861321#223
機關代碼
A.1.3.1
單位名稱
環境維護科
機關地址
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聯絡人
郭長隆
聯絡電話
(08)8861321#223
傳真號碼
(08)8862047
電子郵件信箱
lonton2933@nps.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3/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本案瓊麻工業展示公園之展示設施可分為幾項重點:一為以原工廠所遺留下之遺跡所形成之戶外展示元素以及室內廠房機械設備展示空間,二為以瓊麻生態植栽為主之景觀公園,三為以解說導覽為主體之瓊麻生態歷史文化資源展示館。 二、整合原有的展示資源與主題,以成熟與科技的展示手法,如互動體驗式、情景式的展示手法,配合聲光科技影像多媒體等手法。並在全園發展經營計畫中再針對主展示館提出展示計畫,以整體主題性的表達方式,對瓊麻之生態、文化與運用科學之三大主題上作更深一層的介紹。對未來經營的旅遊層次將有正面的提昇,並達到寓教於樂的社會教育和學戶外教學的目標。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4/07 17:00
開標時間
115/04/08 10:00
開標地點
本處行政中心開標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75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由專人或郵寄本處行政中心總收發室-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工程完工驗收無待解決事項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依投標須知第64點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基本資格:本工程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1. 廠商資格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綜合營造業與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施工廠商)或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施工廠商)單獨投標。 (3)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廠商)或開業建築師為分包商。 (4)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廠商)單獨投標,綜合營造業資格為分包商。 上述無論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其廠商皆應可符合設計及施工資格。 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須以中文書寫,且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3. 共同投標廠商之協議書載明事項,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十四條規定辦理,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佔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須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6)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7)於協議書內敘明契約價金之請領方式、項目及金額。 (二)單一廠商投標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包括各類專業分包商)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1. 廠商類別: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2. 各類專業分包商: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 (1)綜合營造業。 (2)室內裝修業。 3. 單一投標廠商所提送之分包商不得為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另其分包廠商,如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不低於原契約規定分包廠商部份所具有之資格,且經本機關同意後始可變更。 4. 廠商將得標工程分包予專業分包商時,應全程管制配合施工,並負工程完全責任。而專業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三)共同投標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l.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綜合營造業」。 2.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開業建築師」。 3.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室內裝修業」。 (四)設計廠商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具名參與投標,並負履約之責。 (五)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綜合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開業建築師: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室內裝修業: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或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4.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註:廠商納稅證明就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註: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6.投標廠商聲明書(若為共同投標,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7.投標廠商切結書(若為共同投標,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8.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4/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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