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C303-01-03-1802-118-1 已決標公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第1次契約變更)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決標日:114/08/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林志成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1,704,707
原始預算
$ 11,704,707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機關代碼 A.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機關代碼 A.1.2
單位名稱 建築工程大隊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 松山區 八德路二段342號
聯絡人 羅凱臻
聯絡電話 (02) 22404183 #6132
傳真號碼 (02) 2240435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4/08/19 14:00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代碼 A.11.2.5
洽辦機關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 111-C303-01-03-1802-118-0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依據條文 GPA第13條第1項第c款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依據條文 ANZTEC第15條第1項第c款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依據條文 GPA第13條第1項第c款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竹市-東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訂採購契約範本。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家數 1
廠商代碼 76847127
廠商名稱 林志成建築師事務所
是否得標
其他:廠商地址 300 新竹市 東區 ⾃由路69號5樓之2
其他:廠商電話 (03) 5420210
其他:決標金額 11,704,707元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08/19 - 116/11/15 (預估)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其他:決標品項數 1
其他:品項名稱 111-C303-01-03-1802-118-1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其他:得標廠商 林志成建築師事務所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1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1,704,707元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11,704,707元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其他:決標日期 114/08/19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114/09/10
其他:契約編號 111-C303-01-03-1802-118-1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其他:總決標金額 11,704,707元
其他: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其他:估算方式 1. 依原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服務費率,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之「附表一、建築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一類所列各級費率100%核計。 2. 本工程決標之發包施工費為6億1,601萬7,182元,依上述規定計算後之技服費為2,799萬7,111元,扣除原契約技服費1,629萬2,404元,本次勞務採購金額共1,170萬4,707元。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A.11.2.5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其他: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是 1 .規劃、設計階段納入辦理生態檢核
其他:是否屬「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節能減碳檢核 否,依「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第2點除外條款無須辦理 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工程
其他:附加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施行細則第54條之1,採不訂底價,依原契約費率辦理議價、決標。 二、超過預算額度之新增工程建造費用,依原契約第4條第14款規定,併原採購工程建造費用辦理服務費給付。 三、與林志成建築師(林志成建築師事務所)議價結果,工程費配合規劃設計所增加經費,接續原契約工程總經費上限級距換算服務費,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依原契約第3條費率計列。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機關代碼
A.1.2
單位名稱
建築工程大隊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 松山區 八德路二段342號
聯絡人
羅凱臻
聯絡電話
(02) 22404183 #6132
傳真號碼
(02) 2240435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4/08/19 14:00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代碼
A.11.2.5
洽辦機關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原公告案號
111-C303-01-03-1802-118-0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依據條文
GPA第13條第1項第c款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依據條文
ANZTEC第15條第1項第c款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依據條文
GPA第13條第1項第c款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竹市-東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訂採購契約範本。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家數
1
廠商代碼
76847127
廠商名稱
林志成建築師事務所
是否得標
其他:廠商地址
300 新竹市 東區 ⾃由路69號5樓之2
其他:廠商電話
(03) 5420210
其他:決標金額
11,704,707元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4/08/19 - 116/11/15 (預估)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其他:決標品項數
1
其他:品項名稱
111-C303-01-03-1802-118-1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其他:得標廠商
林志成建築師事務所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1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1,704,707元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11,704,707元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其他:決標日期
114/08/19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114/09/10
其他:契約編號
111-C303-01-03-1802-118-1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其他:總決標金額
11,704,707元
其他: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其他:估算方式
1. 依原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服務費率,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之「附表一、建築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一類所列各級費率100%核計。 2. 本工程決標之發包施工費為6億1,601萬7,182元,依上述規定計算後之技服費為2,799萬7,111元,扣除原契約技服費1,629萬2,404元,本次勞務採購金額共1,170萬4,707元。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A.11.2.5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其他: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是 1 .規劃、設計階段納入辦理生態檢核
其他:是否屬「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節能減碳檢核
否,依「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第2點除外條款無須辦理 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工程
其他:附加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施行細則第54條之1,採不訂底價,依原契約費率辦理議價、決標。 二、超過預算額度之新增工程建造費用,依原契約第4條第14款規定,併原採購工程建造費用辦理服務費給付。 三、與林志成建築師(林志成建築師事務所)議價結果,工程費配合規劃設計所增加經費,接續原契約工程總經費上限級距換算服務費,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依原契約第3條費率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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