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d688100@nlm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費200元,郵資120元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3樓
履約期限
以甲方書面通知日開始至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完成工程保固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分署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具備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及第二目,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1.下列基本資格之一:
(1)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結構或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
(2)營業範圍涵蓋土木、結構或大地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依法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公會。
(3)外國廠商其國籍須為「WTO政府採購協定」或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締約國之一,並應領有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開業證書。
2.計畫主持人應具大專以上畢業,並具相關工作經驗(辦理道路、橋梁相關工程設計或監造經驗)之土木、結構或大地技師,且應為投標廠商之專責工作人員。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式
:
招標文件費200元整、郵資120元整。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
1、⾃⾏前往購取⽅式:⾃公告招標之⽇起⾄截⽌投標⽇⽌,逕向本分署不具名領取。
2、通訊購取⽅式:請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依照「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勞務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信內書⼯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cm)預書收件⼈姓名、地址,不可填廠商名稱,並貼⾜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庫或由局匯票者抬頭請寫營建署南區⼯程處)⼀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前寄達⾼雄市五福⼆路200號3樓。
3、本案提供電⼦領標:請⾄「政府電⼦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1、本案評選委員會名單:專家學者委員:周委員良勳、陳委員育仁、周委員水發、翁委員有來;分署內委員:葉委員時旻、陳委員盈利、林委員世元。
2、本⼯程服務費約4,170,000元(依建造費⽤百分比計費,並按⾏政院公共⼯程委員會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公共⼯程(不包括建築物⼯程)建造費⽤百分比參考表」所載建造費⽤各級級距費率百分比之98%辦理。
3、本⼯程接受疑義、異議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內政部國⼟署南區都市基礎⼯程分署道路二⼯務所王朝慶,電話:07-2212425分機327,傳真:07-2154077,地址:⾼雄市新興區五福⼆路200號3F。
4、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國⼟署南區都市基礎⼯程分署政風室,檢舉信箱: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7)281-0028,傳真:(07)291-7080。
5、本招標案開標⽇因故停⽌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恢復上班當⽇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