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10415@nlm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1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擔保未來得標廠商依契約之約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1樓服務台)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2.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機構、工(公)會、協會、學會、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均得投標。
應備之資格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本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第2次更正內容如下:
1.總表(投標標價清單)項次壹.二管理費及利潤備註「本欄為12個月總計。後續每月計價方式:(管理費及利潤)/12月/39人*當月實際執行業務人員」,本次更正為「本欄為12個月總計。後續每月計價方式:(管理費及利潤)/12月/22人*當月實際執行業務人員」。
2.本次更正的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依據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得免延長等標期。
3.廠商請重新下載本案第2次更正後總表(投標標價清單)。
更正說明內容如下:
1.因部分招標文件標案名稱誤植為「114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理道路工程業務勞務承攬案」,統一修正為「114年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理道路工程業務勞務承攬案」。
2.投標須知第39條履約保證金金額原未勾選□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略),本次更正為勾選■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略)。
3.本次更正的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依據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得免延長等標期。
4.廠商請重新下載本案更正後全部之招標文件。
廠商應備資格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二、廠商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2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證明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五、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餘請詳投標須知。
【備註】:
1.本案公告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2,072萬5,721元(含稅)。
2.本案預算金額(稅前)為新台幣1,973萬8,782元,標單採稅前金額報價,廠商標價逾預算金額稅前者,為無效標。
3.「本案底價係以「總價(稅前)」訂定,由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得標,決標後,廠商如須繳營業稅者,「契約價金」仍需加計5%營業稅;廠商如無須繳營業稅,「契約價金」不需加計5%營業稅。」
(1)依投標須知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通知廠商於規定期限(30分鐘)內,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於開標現場提出說明。投標廠商未在現場者,當場以標單封上之聯絡電話通知廠商,如未填寫聯絡電話、聯絡電話有誤或未接聯絡電話,致未於規定期限內至開標現場提出說明者,視同放棄。
(2)本工程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政風室: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電子信箱:ptmail@nlma.gov.tw。
(3)本工程接受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政風室:檢舉電話:(07)221-2564、檢舉傳真電話:(07)291-7080、電子信箱:sptmail@nlma.gov.tw。
(4)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