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10415@nlma.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1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295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書寫「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1樓服務台)
履約期限
1F、3F、6F及8F之廁所部分於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其餘工程部分於開工日起【230】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個別廠商投標: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兼具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及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
(二)共同投標: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與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及乙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得3家以內廠商異業共同投標。
(三)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與分包商: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與合於上述2家以內專業廠商資格者,證件同時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附加說明
【備註】:
(1)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為115年10月29日(預定決標日115年9月29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一併延長之。
(2)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目及評定方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3)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新臺幣:5,929萬4,660元整。
(4)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期限:115年6月12日至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整止。
2.方式: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繳交憑據)。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遞或專人送達:800404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本分署1樓服務台)。
【其他】:
(1)本工程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政風室: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電子信箱:ptmail@nlma.gov.tw。
(2)本工程接受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政風室:檢舉電話:(07)281-0028、檢舉傳真電話:(07)291-7080、電子信箱:sptmail@nlma.gov.tw。
(3)本案投標截止日如宣布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代之,次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一日開標;開標日如宣布停止上班時,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開標時間順延至以次一辦公日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地點辦理,不另行通知。
(4)本案係第2次招標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前次已領標之領標憑據參加投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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