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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350168#22188273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32,712,738元
洽辦機關
A.21.100.34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內政部國⼟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程分署3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抬頭請寫:內政部國⼟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程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內政部國⼟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程分署1樓總收文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個別廠商投標:
甲等綜合營造業,並兼具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來⽔管承裝商、 甲等冷凍空調業。
(2)共同投標:
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來⽔管承裝商、 甲等冷凍空調業,得四家以內廠商異業共同投標。
(3)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合於上述專業廠商資格者, 證件同時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程施⼯作業並無採⽤特殊⼯法或技術及設備,上述依法登記開業廠商即已具承攬能⼒,故本案無需訂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備註】:
1.依投標須知規定:
投標廠商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銀⾏書⾯連帶保證、保險
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者,其押標⾦有效期,為115年9⽉10⽇(預
定決標⽇ 115年8⽉10⽇),若廠商延⻑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應⼀併
延⻑之。
2.本招標案開標⽇因故停⽌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恢復
上班當⽇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通知。
【招標文件購領】:
1.期限:請參照招標公告。
2.⽅式:電⼦領標,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
轉載、篡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遞:台中台中路郵局第25號郵政信箱或本分署總收文(臺中市東區和平街
121號)。
2.專⼈送達:本分署總收文(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
【其它】:
1.決標⽅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及評
定⽅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2.本案⼯程企劃書所載⾦額不逾新臺幣:1,626,000,000元整。
3.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或其代理⼈共同具名,且
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若有依投標須知規定減收押標⾦及保證⾦,
應依本署暨所屬各機關⼯程採購共同投標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4.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電話:1996)、
本分署政風室(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3樓、電話:04-22188356、傳真:04-2218866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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