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C305-0105-0710-0110 已決標公告

內政部民防訓練場地整修統包工程(第一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78,493,248
原始預算
$ 178,493,248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機關代碼 A.1.2.3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何小姐/張小姐
聯絡電話 (04)22188275#22188270
機關代碼 A.1.2.3
單位名稱 工務職安科
機關地址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
聯絡人 何小姐/張小姐
聯絡電話 (04)22188275#22188270
傳真號碼 (04)22188260
電子郵件信箱 jueting@nlma.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45,802,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1內政部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02
採購預告公告日期 114/03/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日前全台少子化,部分私立院校倒閉,校地屬於文教用地,限縮開發用途,僅能作為學校或長照使用,外加上建築物拆除成本高,不易轉型為產業或其他用途使用導致閒置校地數量增加,雖有國立大學承接倒閉私校校舍案例,但本案政府承接轉型使用為全國首例,本案之推行以成為此類型案件之標竿,使廢棄校地校舍能以本案為鑑,促使全國各地廢棄院校校地及建物免於成為無價值之蚊子館浪費資源,重啟再利用之可能。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5/16 17:00
開標時間 114/05/19 10:00
開標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本分署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89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寫「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本分署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600⽇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共同投標廠商(依『共同投標辦法』訂定):本⼯程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1.廠商資格⾄少符合下列條件之⼀: (1)個別營造廠商(兼具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以上⾃ 來⽔管承裝商、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等以上冷凍空調業)與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以上⾃來⽔管承裝商、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等以上冷凍空調業及開業建築師5家以內異業共同投標。 (3)甲等綜合營造業(合於甲等以上⾃來⽔管承裝商、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等以上冷凍空調業等3家以內專業廠商資格為分包商)與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各成員之負責⼈或其代理⼈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頭標之成員。 ( ⼆)單⼀廠商投標: 1.廠商類別: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各類專業分包商(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 (1)開業建築師。 (2)甲等以上⾃來⽔管承裝商。 (3)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4)⼄等以上冷凍空調業。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備註】: 1.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銀⾏書⾯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者,其押標⾦有效期,為114年7⽉19⽇(預定決標⽇ 114年6⽉19⽇ ),若廠商延⻑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應⼀併延⻑之。 2.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招標文件購領】: 1.期限:114年05⽉02⽇ ⾄114年05⽉16⽇ 下午17:00⽌。 2.⽅式:電⼦領標,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遞:台中台中路郵局第25號郵政信箱。 2.專⼈送達:本分署總收文(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 【其它】: 1.決標⽅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及評定⽅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2.本案⼯程企劃書所載⾦額不逾新臺幣:178,493,248元。 3.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電話:1996)、 本分署政風室(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3樓、電話:04-22188356、傳真:04-22188661)。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2.3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何小姐/張小姐
聯絡電話
(04)22188275#22188270
機關代碼
A.1.2.3
單位名稱
工務職安科
機關地址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
聯絡人
何小姐/張小姐
聯絡電話
(04)22188275#22188270
傳真號碼
(04)22188260
電子郵件信箱
jueting@nlma.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45,802,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1內政部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02
採購預告公告日期
114/03/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日前全台少子化,部分私立院校倒閉,校地屬於文教用地,限縮開發用途,僅能作為學校或長照使用,外加上建築物拆除成本高,不易轉型為產業或其他用途使用導致閒置校地數量增加,雖有國立大學承接倒閉私校校舍案例,但本案政府承接轉型使用為全國首例,本案之推行以成為此類型案件之標竿,使廢棄校地校舍能以本案為鑑,促使全國各地廢棄院校校地及建物免於成為無價值之蚊子館浪費資源,重啟再利用之可能。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5/16 17:00
開標時間
114/05/19 10:00
開標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本分署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89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寫「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本分署總收文)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600⽇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共同投標廠商(依『共同投標辦法』訂定):本⼯程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1.廠商資格⾄少符合下列條件之⼀: (1)個別營造廠商(兼具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以上⾃ 來⽔管承裝商、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等以上冷凍空調業)與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以上⾃來⽔管承裝商、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等以上冷凍空調業及開業建築師5家以內異業共同投標。 (3)甲等綜合營造業(合於甲等以上⾃來⽔管承裝商、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等以上冷凍空調業等3家以內專業廠商資格為分包商)與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各成員之負責⼈或其代理⼈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頭標之成員。 ( ⼆)單⼀廠商投標: 1.廠商類別: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各類專業分包商(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 (1)開業建築師。 (2)甲等以上⾃來⽔管承裝商。 (3)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4)⼄等以上冷凍空調業。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備註】: 1.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銀⾏書⾯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者,其押標⾦有效期,為114年7⽉19⽇(預定決標⽇ 114年6⽉19⽇ ),若廠商延⻑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應⼀併延⻑之。 2.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招標文件購領】: 1.期限:114年05⽉02⽇ ⾄114年05⽉16⽇ 下午17:00⽌。 2.⽅式:電⼦領標,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遞:台中台中路郵局第25號郵政信箱。 2.專⼈送達:本分署總收文(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 【其它】: 1.決標⽅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及評定⽅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2.本案⼯程企劃書所載⾦額不逾新臺幣:178,493,248元。 3.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電話:1996)、 本分署政風室(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3樓、電話:04-22188356、傳真:04-22188661)。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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