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g0977@nlm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標的為施作北上匝道之慢車道與人行及自行車共用道(里程SB.0+000〜0+380)相關上部及下部結構設施,金額以新臺幣3億6,275萬元為上限,數量部分詳招標文件-工程數量計算書(主體工程+後續擴充)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3758 - 生活圈道路系統六年(111—116)建設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074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本分署⼯務職安科)
開標地點
235074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本分署1樓簡報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押標⾦抬頭請寫「內政部國⼟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程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074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內政部國⼟管理署訂定⼯程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投標廠商資格應具依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二、本案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中「投標廠商資格說明」(受政府電⼦採購網限填字數限制)。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備註】:
一、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為115年6月30日(預定決標日:115年6月15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一併延長之。
【招標文件購領】:
一、期限: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二、地點:本分署工務職安科(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
三、費用:標單費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郵資250元,設計圖費7,600元,郵資400元。
四、方式:
(⼀)親自購領:應在規定期限前辦公時間內向購領地點不具名價購。
(二)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
(三)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一、專人送達:本分署總收文(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
【其它】:
⼀、決標⽅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及評定⽅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新臺幣10億9,900萬元整。
三、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電話:1996)、本分署政風檢舉信箱(nptmail@nlma.gov.tw)
【補充說明】:
⼀、廠商價購既有鋼筋有價料 (約4,876KG)×7元/KG=34,132元,及單管護欄拆除(約 235M)×300元/M=70,500元,前述兩項單價為固定,不隨決標總價調整,其價款於估驗時依實做數量繳交本分署。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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