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g0977@cpam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8,000,000元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後續擴充工程期間、項目及金額
一、期間:本工程施工工期以內,後續擴充經費確定挹注後,得通知施工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工程。
二、後續擴充項目及金額:機櫃及機櫃型空調等相關設備5,134萬4,986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本分署1F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331萬元整元(押標金抬頭請寫「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本分署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資格如下:
(⼀)個別廠商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並兼具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來⽔管承裝商及甲等冷凍空調業。
(⼆)共同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來⽔管承裝商及甲等冷凍空調業,得4家
以內廠商異業共同投標。
(三)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分包商: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合於上述專業廠商資格者,證件同時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工程採RC構造,係普遍具為施工廠商熟悉之施工法,地面層並無特殊構造。
其他:附加說明
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銀⾏書⾯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者,其押標⾦有效期,為 113年4⽉2⽇(預定決標⽇ 113年3⽉2⽇),若廠商延⻑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應⼀併延⻑之。
其他:招標文件購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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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限:112年12⽉19⽇⾄113年1⽉2⽇⽌。
2.地點: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路60-2號(1樓工務職安科)。
3.費⽤:標單費1000元,郵資261元,設計圖費8400元,郵資441元。
4.方式:
(1)親⾃購領:應在規定期限前辦公時間內向購領地點不具名價購。
(2)郵購:請⾃⾏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名⼯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標單郵資300元,請⾃購回郵浮貼)(以⾏庫或郵局匯票)抬頭請寫(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前寄達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路60-2號。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5.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電話:1996)、北區分署政風檢舉信箱(nptmail@cpami.gov.tw)
其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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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決標⽅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及評定⽅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2)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新台幣4億6,600萬元整。
(3)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或其代理⼈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4)本工程若含有價回收料,廠商履約階段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價格收購,無需報價,若有報價亦不納入決標總價。
【112-12-20新增更正資訊】: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二、等標期限係依據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規定。另本次僅補正資訊,其餘招標文件內容皆未改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