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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4萬元整。
(二)本機關於契約期滿前,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價金,參考得標廠商履約狀況,決定是否辦理後續擴充續約1年(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政府法令更改不在此限。
(三)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機關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及後續擴充權利,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或決定是否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星期例假日、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除外)至機關1樓後勤科免費領取
開標地點
機關2樓簡報室(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如有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投標時,且經審查為合格標廠商,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比(議)價決標,另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參與投標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標價須在底價以內始有優先決標權利。
(二)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三)本採購案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本案預算若經立法院刪減時,則廠商應配合機關依立法院刪減額度修正契約條款。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