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pta1032@pco.n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星期例假日、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除外)至機關2樓通訊器材科免費領取
開標地點
本所2樓簡報室(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80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投標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可以電話(02)2935-5359與本所微波通訊科包先生聯絡,以便安排微波臺勘查事宜,所有勘查與決定均由投標商自負費用並自行負責。
(二)廠商與履約能力有關資格如下: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20公尺(含)以上自立式及拉線式鐵塔油漆」,投標時檢附業主開具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若該完工證明文件其工作名稱無法顯示「與招標標的類似20公尺(含)以上自立式及拉線式鐵塔油漆」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與招標標的類似20公尺(含)以上自立式及拉線式鐵塔油漆」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三)有關標單的提出將明確認定投標廠商已詳盡了解本案標的內容及各微波臺狀況,已獲有關風險、應變及其他所有可能影響及其報價之資訊。若投標廠商未能充分熟悉本案需求狀況,不得因而向本所請求追加補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