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qaz7691436@npt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星期例假日、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除外)至機關2樓通訊器材科免費 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公司或商號)可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與履約期限說明〕:
(一)現場領標: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除外),至本所2樓通訊器材科免費領取。
(二)通信領標:自備大型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限時掛號52元),以限時掛號或快遞寄交本所通訊器材科,並應註明欲索取購案名稱;廠商採用本項領標方式時,需考量郵遞往返時間,如有延誤,本所概不負責。
(三)電子領標:廠商得經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採購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電子領標者須支付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領標之手續費)。
〔其他〕:
(一)本案係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詳細作業內容請詳閱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技術規範。
(二)投標商可以電話 (02)2935-5359與陳技佐聯絡,以便安排勘查事宜。
(三)本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開標時間如下:
1、資格標、規格標:109年1月14日14時30分。
2、價格標:109年1月17日14時30分。
(四)本案履約期限共分2階段履約:
1.第1階段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210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完成網路管理系統、 教育訓練中心、備份料件全數提交及7跳(Hops)本所指定微波區間施工(含示範站臺),並檢齊報驗所需文件備文報驗(以機關收件時間為準)。
2.第2階段廠商應自109年11月1日起330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完成其餘所有微波區間施工,並檢齊報驗所需文件備文報驗(以機關收件時間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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