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pta1044@npt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至本所2樓通訊器材科免費領取(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除外)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次日起45日曆天內全部施作完成,並檢齊文件備文報驗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公司或商號)可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領標: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除外)至本所2樓通訊器材科免費領取。
(二)電子領標:經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本標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三)通信領標:自備大型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限時掛號52元),以限時掛號或快遞寄交本所通訊器材科,並應註明欲索取購案名稱,本項領標方式請廠商考量郵遞往返時間,如有延誤,本所概不負責。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_2
免費(電子領標者須支付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領標之手續費)
其他
(一)有關本標案履約標的之勘站、規格說明及驗收規定,請廠商詳閱招標文件,並得以電話逕洽本所微波通訊科許先生,聯絡電話:(02)2935-5359。
(二)本案履約期限規定:廠商須於施作前進行勘站,並提供勘站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案各1份,連同規格說明3.8.10項之新品證明文件,函送本所審查,經本所審查核可並發文通知後,方可進場施作,並於決標日次日起45日曆天內全部施作完成,檢齊文件備文報驗(以本所收件時間為準)。
(三)本採購招標方式為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本次公告業經簽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逕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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