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總隊保留租賃2年後,得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續約2年之權利,續約之器材設備項目、數量與原契約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5-1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5-1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凡從事營業項目與標案有關之行業廠商,持有以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均可參加。
1.廠商(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納證明文件或不及提出者,以前ㄧ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
附加說明
1.自監視系統安裝測試完成驗收合格後次日起開始租用,租賃期間2年,租賃費分24個月按月分攤支付。
2.本總隊保留租賃2年後,得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續約2年之權利,續約之項目、數量與原契約同。
3.得標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總隊取得全部權利。
4.本標案決標後,得標廠商之契約各項單價,依得標總價與本總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之。
5.若本總隊租賃預算未經法定程序通過,或通過之預算金額減少,本總隊得終止該租賃契約,或減少租賃數量,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6.本總隊允許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內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