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10新竹縣竹東鎮陸豐里荳子埔5鄰55-9號
電子郵件信箱
fulinnursing@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76.44.3.4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陸豐里荳子埔5鄰55-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陸豐里荳子埔5鄰55-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2.當年消防設備師(士)公會會員證書,或當年消防類同業公會會員證,包含消防設備師(士)
若為受雇者應含任職滿一年勞保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4.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5.廠商納稅證明:
(5.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5.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5.3)自然人繳納宗和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5.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免稅之證明文件。
6.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應力求清晰容易辨識,其內容應與正本一致。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辦公日內,提出資格文件正本供本機構查驗。正本不符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詳見投標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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