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期間至115年9月1日;保留金額為以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保留項目為本工程所有項目及新增工項,並依原合約工程單價增購,新增工項部分以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177號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園區管理組
開標地點
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177號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營運中心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177號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服務中心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 5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100 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有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代碼E101011)或室內裝修業(代碼E801060)投標資格之廠商。(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如需至標的現場會勘,請先電洽承辦人李先生預約時段辦理現場會勘。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資格封應附具之文件:(1.2.擇一)
1、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1-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1-2)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本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1-3)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 級者,為不合格標)。
2.室內裝修業:
(2-1)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2-2)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3)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本年度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等擇一(有效期限內)。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廠商切結書。
7、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8、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9、投標書及標單文件(密封於標單封內)
上開其它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及詳閱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三、電子領標: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四、現場領標:請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會園區管理組(106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177號營運中心)。
五、郵件索取:請自行掌控往返郵遞時間.並請自備A4以上規格信封,貼足回郵寄(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177號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服務中心).另請於信封上註明索取本標案招標文件名稱及案號等字樣。
六、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七、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其他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九、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2月13日(五)17時前,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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