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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中正路120號(新竹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07月31日止(含展場設計、搭建及活動執行及成果報告提送;廠商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定期限內提送成果報告,並經機關驗收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除上述基本資格外,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展覽策展、空間設計、活動執行或行銷整合等相關經驗,並得檢附相關實績證明文件(結案報告、成果報告或其他相關佐證文件)供審查。
二、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或商業,並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應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未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證明文件代之。
四、投標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納稅證明說明】
一、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申報期限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免稅證明文件。
【履約期限】
詳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
【其他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領標及投標,並檢附相關文件;未依規定辦理或文件不齊全者,得依投標須知及相關規定認定為不合格標。
二、其餘資格文件及相關規定,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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