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18鄰漁港路353巷176號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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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在經費充足情況下得優先承攬監造工作。本案總金費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若後續經費籌措不足,僅完成規劃設計部分將依{決標金額X (10%規劃+45%設計)}為規劃設計之費用支付,支付方式依契約所訂工作進度百分比支付。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18鄰漁港路353巷176號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18鄰漁港路353巷17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18鄰漁港路353巷17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二)應附文件:廠商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建築師事務所」須備以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納稅證明。
(3)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開業證書。
(4)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5)建築師證書。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註: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後續擴充:得標廠商在經費充足情況下得優先承攬監造工作。本案總金費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若後續經費籌措不足,僅完成規劃設計部分將依{決標金額X (10%規劃+45%設計)}為規劃設計之費用支付,支付方式依契約所訂工作進度百分比支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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