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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二0九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300元。請至本社六樓財務室出納組繳交,聯絡分機623或6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二0九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 詳見採購規格說明書與標價清單及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標封上或容器應標示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標案案號及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並詳閱投標廠商注意事項。
投標廠商應檢附:
一、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內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
二、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全份招標文件。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採購規格說明書與標價清單。
(2)投標須知。
(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採購契約。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7)委託代理授權書。
(8)切結書。
(9)誠信經營聲明書。
(10)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二、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並詳閱投標廠商注意事項。
三、廠商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妥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廠商如就本採購案,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現場購買招標文件之付款、繳納各項保證金:請至本社六樓財務室出納組繳交,聯絡電話:(02)25051180分機623或624。
五、因本社無停車空間,投標廠商出席,請自行處理交通問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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