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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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7.外交部為提供對外援助之直接目的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與本基金會配合良好,服務品質優良,本基金會得於後續2年,在採購金額新臺幣2,231,730元內,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逕與廠商進行議價方式續約,履約期限自117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天母西路62巷9號12樓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天母西路62巷9號1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天母西路62巷9號12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民國(以下同)115年1月1至11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並於117年1月24日前提交驗收文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本案維護標的「國際人力培訓線上報名暨管理系統建置」採購案(案號:ICDF-100-007)及「駐團業務管理系統擴增功能建置服務」採購案(案號:ICDF-102-014)之原得標廠商或原分包廠商;原分包廠商指前述各採購案履約期間內,原得標廠商曾依採購契約將分包項目及分包廠商提經本基金會審查同意,或報經本基金會備查認可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包括但不限於招標標的原本係由廠商所製作、供應或承做之證明(例如:契約、驗收紀錄,原分包廠商須提出曾經本基金會審查同意擔任分包廠商,或經本基金會認可其列入原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之證明,以及其與原得標廠商間之分包契約)、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