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地下2樓
電子郵件信箱
jcg.ac@msa.hinet.net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地下2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7樓第一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個案考量,有繳交履保金之必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地下2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資格:機械技師事務所、電機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聯合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或設立證明。(請檢附相關證件如: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有效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或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有效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如本案投 標 廠 商 資 格 暨 投 標 文 件 審 查 表第一項所列
其他: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資格:機械技師事務所、電機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聯合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或設立證明。(請檢附相關證件如: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有效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或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有效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等)。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經 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乙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 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至投標日前所出具之半年內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機構圖章者無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管理小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