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地下2樓
電子郵件信箱
jcg.ac@msa.hinet.net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地下2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7樓第一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個案考量,有繳交押標金之必要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個案考量,有繳交履保金之必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地下2樓
履約期限
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登記設立之大樓管理或清潔服務相關行業廠商。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包含公司行號資格證明及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及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之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廠商投標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採購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優先採購招標方式如下:公告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網站公開邀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等廠商投標,並依下列方式優先決標於該機構或團體。
(三)本採購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優先採購決標方式如下:1、機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或團體。2、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或團體僅1家者,義務採購單位
附加說明
依法登記設立之大樓管理或清潔服務相關行業廠商。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包含公司行號資格證明及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及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之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廠商投標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採購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優先採購招標方式如下:公告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網站公開邀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等廠商投標,並依下列方式優先決標於該機構或團體。
(三)本採購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優先採購決標方式如下:1、機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或團體。2、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或團體僅1家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或團體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2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或團體減價1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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