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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4號 1樓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合法納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公司、行號、國內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含公私立大專院校)、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3. 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詳投標須知)。
4.投標廠商為國內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含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及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信用證明);需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影本,公立學校免附)及該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同意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在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不得參加投標。
2.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參加投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審慎研閱本會所發之文件,俾明瞭一切有關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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