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電子郵件信箱
szlin@narlabs.org.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200號R410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200號1樓警衛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統包工程驗收通過結算、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且本契約規定應辦工作項目履約完成止。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開標處所所在地宣佈不上班之情況,而無法按時開標時,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同時段開標。開標時廠商未派員到場,於本單位當場要求提出書面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時,而未能當場提出者,視同放棄。
※截止投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更正公告內容:修正本案契約部分條文內容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專業技師(土木或結構)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採共同投標,其成員應包含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下列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本款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
(1-1)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
(1-2)專業技師(土木或結構)事務所:專業技師(土木或結構)執業執照。
(1-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外國廠商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投標時得免附具;得標後須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
(3-1)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隸屬省、市之建築師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3-2)專業技師(土木或結構)事務所:執業登記隸屬省、市之技師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3-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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