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3花蓮縣吉安鄉花蓮縣吉安鄉中央路3段403號
電子郵件信箱
hv.hv403@msa.hinet.net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4,871,03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花蓮縣吉安鄉中央路3段40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花蓮縣吉安鄉中央路3段403號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後4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甲等綜合營造業(其他要求請詳見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修改內容:
1.投標須知
第39點:履約保證金金額:八百萬元整
第43點: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日14日內繳納
第64點第5項(會計報告簽章)已刪除
2.工程採購契約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20%(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1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估驗款:
(1)廠商自開工日起,每一個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物價指數調整:
選項B: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鋼筋.預拌混凝土個別項目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第7條履約期限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以工作天計算
3.修正施工圖說-建築:圖說A7-01~A7-07(電梯圖面),"電梯除外工程由業主方負責"已刪除
本案決標保留俟預算經費通過後再予決標;如預算經費未獲核准保留將辦理終止契約,並依採購法第64條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