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x00001530@meiho.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屏光路2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現金100元整至本校出納組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屏光路2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證明,且無不良紀錄者廠商,並據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有效合格之證件為資格之依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相關工作實績證明(公私立學校監控整合系統實績證明)
二.本案所有設備不得使用大陸製品且須檢附原廠型錄原廠保固書及非大陸製品之文件(須出示在地工廠登記證)。如業主對產品品質有質疑時,可送第三公正單位送驗,送驗費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三.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提供可以提供IDC(網際網路資料中心)機房服務之證明,以證明有能力為本系統建置異地備援之功能,並檢附產品型錄及備援機房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四.投標廠商須於開標時附上施作計畫書,必要時須回覆校方之提問。
五.投標廠商函內需有投標資格文件、設備規範規定之型錄文件、押標金及標價封。
六.投標資格證件齊全。
七.欲赴現場評估需請先告知將安排專人帶領及說明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