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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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屏光路2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現金新台幣300元整治本校出納組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屏光路2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以上之營造廠商,並具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有效合格之證件為資格之依據)。
2.參加之投標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但本校得以補充說明或另行規定增繳之證件。
(1)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2)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
4.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真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真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支。
5.切結書及印模單。
6.除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一部份,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之外,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一部份,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代之者,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校同意者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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