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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後續擴充,經契約雙方合意,得以原契約條件(或更優惠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
之上限金額為5,600,000元。
補助機關
3.27 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組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科研路35號 行政大樓 B1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科研路35號 行政大樓 B1 採購中心
履約期限
自本院(機關)通知次日起1年,或實際履約金額累計達契約金額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經政府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證或設立者。
資格與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或核可文件。
五、清運工具為主管機關核可車號,提供車籍相關資料。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七、投標標價清單。
八、投標廠商聲明書。
九、詳見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資格暨規格審查表及規格需求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或核可文件。
五、清運工具為主管機關核可車號,提供車籍相關資料。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七、投標標價清單。
八、投標廠商聲明書。
九、詳見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資格暨規格審查表及規格需求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與地點】
(1)電子領標:自行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自行準備投標封套密封後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不另備書面招標文件。
【其他】
本案聯絡人:
(1)規格部分: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室 喻小姐 (037)246166分機 33031
(2)資格部分:採購中心 徐小姐 (037)246166分機3270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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