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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擴充2次,每次新臺幣609,360元範圍內。後續擴充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則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科研路35號行政大樓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科研路35號行政大樓B1採購中心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詳規格需求表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五)、 投標標價清單。
(六)、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 酒精製造或輸入或販賣許可證明。
(八)、 詳見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及本案規格需求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五) 投標標價清單(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六)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 酒精製造或輸入或販賣許可證明。
(八) 詳見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及本案規格需求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與地點】
1.電子領標:自行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自行準備投標封套。網址:http://web.pcc.gov.tw/。
2.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不另備書面招標文件。
【其他】
1.本案聯絡人:
(1)規格部分:採購中心林小姐(037-246166 #32707)。
(2)資格部分:採購中心黃小姐(037-246166 #32703)。
2.其他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草案。
3.本案採分項複數決標,第1項已於105.9.6決標,本次招標之品項為招標文件中之第2項及第3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_2
未變性酒精ETHANOL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