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46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十一巷二弄六號二樓
電子郵件信箱
renewu7616@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十一巷二弄六號二樓
開標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十一巷二弄六號二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十一巷二弄六號二樓
履約期限
得標後次日起3天內完成合約手續且120日曆天內完成驗收與測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修改為符合本案之合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
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附整廠機器流程正視、上視平面設計示意圖
4.曾承造相關設備證明文件
5.現場完成勘查證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投標總價百分之五。押標金應以現金或金融機關本行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簽發人以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為限)或匯票繳納,並指名抬頭: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未得標廠商於三日內無息退還,得標者保留押標金。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投標廠商,應將款項直接匯入本會(屏東縣恆春鎮農會00042211570680)帳號,再將匯款收據放入押標金封內。
二、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
得標者之履約保證金係由押標金充抵。但如決標總價未達底價80%者,得作為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應於決標之日起五日內繳足(繳足後方得簽約),逾期視為拋棄得標,押標金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得標廠商得以其出具等值之下列各款方式換抵之:
(一)政府發行之無記名公債。
(二)辦妥質押並蓋妥印鑑之本會一般定期存款單(不包括可轉讓之定期存款單)。
三、領標日期及地點:
(一)親自領標: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5日下午17時止,請於上班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止)至本會(恆春鎮山腳里恆南路11巷2弄6號2樓)會務部領取。
(二)通訊領標: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2日上午12時止,例假日除外,每標請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收件人姓名、住址)及回郵100元,寄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恆春鎮山腳里恆南路11巷2弄6號2樓)並書明招標名稱,每一郵購以購置三份為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標期限:限於民國111年 8月 15日下午17時截止。(逾投標期限後寄達者不予受理)。
五、開標時間及地點:本案採一次投標,訂於民國111年 8月16日上午10時30分正在本會(恆春鎮山腳里恆南路11巷2弄6號2樓)二樓會議室公開招標。
※ 倘投標日之前一日或當日遇本會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投標日依序順延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會不另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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