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46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十一巷二弄六號二樓
電子郵件信箱
renewu7616@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十一巷二弄六號二樓
開標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十一巷二弄六號二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十一巷二弄六號二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修改為符合本案之合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政府核准登記之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二)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須載有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E604010 機械安裝業、F106010五金批發業、F401181度量衡器輸入業、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可承攬本案之廠商資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依法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廠商最近一期繳稅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
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五)現場完成勘查證明書。
(六)須附恆春地區經本農會認可之服務廠商登記證並用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投標總價百分之五。押標金應以現金或金融機關本行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簽發人以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為限)或匯票繳納,並指名抬頭: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未得標廠商於三日內無息退還,得標者保留押標金。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投標廠商,應將款項直接匯入本會(屏東縣恆春鎮農會00042211570680)帳號,再將匯款收據放入押標金封內。
二、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
得標者之履約保證金係由押標金充抵。但如決標總價未達發包底價80%者,得標廠商應繳納決標總價與發包底價相差之差額保證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應於決標之日起三日內繳足(繳足後方得簽約),逾期視為拋棄得標,押標金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得標廠商得以其出具等值之下列各款方式換抵之:
(一)政府發行之無記名公債。
(二)辦妥質押並蓋妥印鑑之本會一般定期存款單(不包括可轉讓之定期存款單)。
三、領標日期及地點:
(一)親自領標: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6日下午17時止,請於上班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止)至本會(恆春鎮山腳里恆南路11巷2弄6號2樓)會務部領取。
(二)通訊領標: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上午12時止,例假日除外,每標請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收件人姓名、住址)及回郵100元,寄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恆春鎮山腳里恆南路11巷2弄6號2樓)並書明招標名稱,每一郵購以購置三份為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標期限:限於民國111年05月26日下午17時截止。(逾投標期限後寄達者不予受理)。
五、開標時間及地點:本案採一次投標,訂於民國111年05月27上午10時正,在本會(恆春鎮山腳里恆南路11巷2弄6號2樓)會議室公開招標。
六、完工期限: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3日內完成簽約,並於得標後隔日起180日曆天內完工驗收完畢。
※倘投標日之前一日或當日遇本會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投標日依序順延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會不另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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