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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建築師事務所(需檢附)1.開業證書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3.建築師證書
二.納稅證明資料。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投標廠商為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者,請繳前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
(一)乙方應於決標並經甲方簽約日起後10日曆天內提出「初步規劃設計成果」,供甲方審查及核定。
(二)乙方應於初步規劃審查核可後 20日曆天內完成並交付「詳細規劃設計成果」各 5 份(含電子檔並將文件以書面送達機關),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一定期限(機關未規定時為 7 日曆天)內完成修正成果並交付甲方複審,同一審查意見之複審,原則以一次為限。
(三)乙方應於「詳細規劃設計成果」經甲方核定後並通知提送日起3日曆天內完成採購必須文件(預算額詢價編定、預估底價分析等),及招標必須文件(其格式及核章參照機關所定格式;份數由機關視需要訂之。
(四)含監造服務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10日(優先適用)內完成並提交「監造計畫書」。得標廠商需依據「屏東縣政府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詳如附件)相關規定提供監造品質保證。
(五)工程發包後,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設計時,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完成變更設計事宜(甲方未另為通知期限時,除其他契約或補充規定有訂定時優先從其約定,未訂時為30日),如有逾限則視同逾期,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六)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審核施工廠商所提之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相關資料送甲方辦理,未依規定期限提送(其他契約或補充規定有訂定時優先從其約定,未訂時為14日),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本案為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規定之證明文件、企劃書6份等投標文件一併封裝,依規定期限內送達,否則視為無效標。
三、評選作業時間、地點:開標日當天下午2時00分.本校自強樓2樓智慧學習教室。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校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五、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購置方式(以下任選一種):
1.紙本新台幣10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210元。
2.光碟片新台幣100元整(含圖說),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72元。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止,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17時30分(例假日除外)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納文件費後領取。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止,依照「屏東縣各機關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地點: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1號本校總務處事務組(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標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六、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校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本校總務處文書。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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