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工作需求說明:林柏綸#335;招標相關:胡新杰#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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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求說明:林柏綸#335;招標相關:胡新杰#346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大有二街1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工作項目詳如工作需求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法人組織、團體或其 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廠商。
(2)資格證明文件:
(2-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2)投標廠商若為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應出具參與本案之 授權證明書或公文。
(3)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1)營業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取代之。
(3-2)免納稅者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出具之免納稅文件(公立學校、政府研究單位無則免附)。
(4)投標廠商應為經勞動部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理機構,且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甲等(含)以上。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履約地點請詳閱工作需求書。
2.本採購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本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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