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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履約期滿後,如所得標廠商履約良好,徵得廠商同意後,後續擴充1年(116年02月1日起至117年1月31日止),依原契約之條件及金額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免經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劍潭路1號 10樓1001會議室
履約期限
間自115年2月1日至116年1月31日止(共計 12個月),本案需115年1月31日19:00前與前案廠商完成交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901011保全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說明3:
1、「需求說明書」中「三、專案經費」項次1保全幹部每日派駐時數為48小時、項次7中控保全每日派時數為48小時。
※更正說明2:
1、「需求說明書」中「三、專案經費」項次3中責任範圍及值勤範圍遺漏1號門哨點,故增訂。
2、「詳細價目表」哨點人數修正與需求說明書一致並增列未列中控保全員勞健保費用,故修正「一般保全」數量120(6個哨合計10名人力,10人*12個月;分別為4個哨24小時,4哨*2班*12個月=96;2哨12小時,其一為機動,2哨*1班*12個月=24)。
3、一般保全勞健保等費用數量修改為120;增列中控保全勞健保費用數量48。
4、截止投標日:114年12月9日下午5時00、開標時間:114年12月10日上午10時00
※更正說明:
1.標的分類更正為調查及保安服務。
2.附加說明增加機關聯絡人及注意事項。
3.是否訂有底價欄位修正為
未訂底價依據:
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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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名稱: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有關履約內容及評選須知、需求說明書、現場簡報及評選等事宜
聯絡人:歐陽振奇 電話:02-7756-3800轉1734
採購文件內容及其相關事項。
聯絡人:林孟辰 電話:02-7756-3800轉1825
本案開標日係為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可進入後續評選作業(評選日期地點由開標日由主持人當場宣布),其評選結果經本中心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本中心另行通知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