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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4段2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押標金票據或繳納證明單據。
■切結書1
■現場勘查切結書
■檢附下列技術士影本,且資格需檢附該技術士為投標廠商或供貨廠商之半年以上勞健保證明文件:
(1)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或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技術士人員1名。
(2)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或丙級網路架設技術士至少1名。
(3)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技術士人員至少1名。
■投標廠商應屬具備與曾完成監視設備相關工程經驗者,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承攬合約,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2)廠商投標時皆須附產品型錄資料,型錄規格需符合設備規範之需求,並於型錄上註明並答標,產品型錄如未依需求規範所載,請以原製造廠商文件提出符合需求之證明。未附者及內容不符者屬不合格標。另須可於該品牌官方網站查詢且非中國大陸品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證之營業項目須列有與本項服務業性質有關)登記營業項目應有下列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或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押標金票據或繳納證明單據。
■切結書1
■現場勘查切結書
■檢附下列技術士影本,且資格需檢附該技術士為投標廠商或供貨廠商之半年以上勞健保證明文件:
(1)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或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技術士人員1名。
(2)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或丙級網路架設技術士至少1名。
(3)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技術士人員至少1名。
■投標廠商應屬具備與曾完成監視設備相關工程經驗者,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承攬合約,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2)廠商投標時皆須附產品型錄資料,型錄規格需符合設備規範之需求,並於型錄上註明並答標,產品型錄如未依需求規範所載,請以原製造廠商文件提出符合需求之證明。未附者及內容不符者屬不合格標。另須可於該品牌官方網站查詢且非中國大陸品牌。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聯絡人:管理部 林孟辰專員 電話:02-25997973轉285
現場空間整修使用需求、預約現場勘查:
聯絡人:物業部 鄭名珅組長 電話:02-28832664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釋疑、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復請求釋疑廠商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2、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本次修正內容
1、釋疑期間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前,逾期機關不予回復並書面通知廠商。
2、機關對於招標機關對前項釋疑、異議處理結果於110年12月20前回復。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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