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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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列有關公關,傳播,廣告,影視等相關之營業項目之公司
附加說明
1.一般廠商:(含以公司法人之法人)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
a.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b.由票據交換所或受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c.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絶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非以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團體(營業):(含財團或社團法人)
(1)列有營業項目之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商業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或營業登記證明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2稅證明文件
(3)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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