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付款方式
至總務室採購組領取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03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04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總務室樓會議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31,500元整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依契約第五條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者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關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切結書(本文件不作為判定資格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5.投標商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執照影本代之)。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商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執照影本代之)。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1}親⾃領取⾃公告⽇起本院上班時間請⾄總務室領取{2}郵購者信封上註明索取本案名稱貼妥郵票之回郵⼤信封(請⾃⾏估計所寄文件費⽤如數額不⾜不予受理,寄⾄本院總務室,請⾃⾏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或郵遞延誤⽽逾投標時效時,本院不負責。 請採電⼦領標http://www.geps.gov.tw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0-29T03:26:36+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依契約第五條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者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關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切結書(本文件不作為判定資格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5.投標商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執照影本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