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屆滿時,後續擴充預估金額33,600,000元,廠商如經評核良好,依原契約條件擴充最多1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醫療作業區域, 並確保廠商依約履⾏。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醫療作業區域, 並確保廠商依約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收發室或總務室)
履約期限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9年11月30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詳契約條款第五條。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切結書(本文件不作為判定資格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持有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廢棄物處理場(廠)操作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之廠商),並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其他:附加說明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證明:
1.投標廠商請於投標時檢附配合清除(運)及處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合承諾書,承諾書於得標後3日內提供,且內容非經本院同意不得變更。
2.廠商應具由「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需備有合格清運車及提供塑鋼車10只等證明文件,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