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屆滿,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金額2,824,800元,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32號2樓(採購組)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總務室2樓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院醫療服務救護車委外勞務不中斷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院醫療服務救護車委外勞務不中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收發室或總務室2F採購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救護車經營業許可(營業項目代碼:G203011)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金額為預算金額。以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折扣百分比折扣最低且不超出底價者為決標廠商,折扣百分比請填寫整數,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請投標廠商提供規格審查相關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之救護車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符合一般救護車裝備標準、加護救護車之裝備標準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民間救護車開業執照。
3.投標廠商之救護車駕駛人持有合格駕駛執照,並經衛生主管機關急救訓練合格者。
4.乙方所派出之救護車,須可乘載外接設備包括輸送型保溫箱、主動脈內氣球幫浦(IABP),以符合甲方接送新生兒業務需求。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