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屆滿,保留後續擴充至少1年,機關得視需要與原廠商展延,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收發室或總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醫療作業需求,並確保廠商依約履行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醫療作業需求,並確保廠商依約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收發室或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切結書(本文件不作為判定資格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附加說明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證明:
1.乙方之救護車應符合政府規定設置標準,並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須符合一般救護車裝備標準、加護救護車之裝備標準,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設置。且投保乘客險、意外險及強制第三責任險,出勤時若發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1.乙方持有民間救護車開業執照。
2.病患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或家屬要求需有醫謢人員隨車時,乙方應自行調派合格之醫謢人員跟隨,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3.乙方之救護車駕駛人應持有合格駕駛執照,並經衛生主管機關急救訓練合格者。
4.乙方所派出之救護車,須可乘載外接設備包括輸送型保溫箱、主動脈內氣球幫浦(IABP),以符合甲方接送新生兒業務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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