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院視得標廠商履約狀況,於本採購契約履約期限結束前3個月內,要求得標廠商依本招標案議約條件或相同價金給付標準延長履約期限1次,延長履約期限最長為2年或累計金額達契約價金(擴充金額)上限時止,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 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一段442號25號 動力中心3F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院為醫療機關,需有長期履約能力之廠商,保障病醫安全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院為醫療機關,需有長期履約能力之廠商,保障病醫安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收發室 或 動力中心三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廠商登記証明中應具有電梯專業廠商登記等字樣或證明。
2、需具有昇降設備技術員乙或丙級證照(檢附該員工勞保在職證明) (上述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廠商登記証明中應具有電梯專業廠商登記等字樣或證明。
2、需具有昇降設備技術員乙或丙級證照(檢附該員工勞保在職證明) (上述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廠商登記証明中應具有電梯專業廠商登記等字樣或證明。
2、需具有昇降設備技術員乙或丙級證照(檢附該員工勞保在職證明) (上述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廠商登記証明中應具有電梯專業廠商登記等字樣或證明。
2、需具有昇降設備技術員乙或丙級證照(檢附該員工勞保在職證明) (上述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附加說明
(一)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標 的:以下電梯之維護保養作業。
1六川-新樓C1~C6電梯 6台
2黑鼎-新樓C7~C8電梯 2台
3六川-竹樓A1~A3 3台
2.工作事項:
(1)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每月定期保養1次。
(2)免費每年電梯安全檢查,並代本院申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3)電梯保養合約全責方式:保養廠商除提供一切服務項目外,對昇降機於正常使用下之主鋼索、電纜、馬達主機、各種軸承、機械、部品、車廂、各樓門之機件、剎車來令片、控制機板,及設備附件等之更新或修理負一切費用吸收之責任。
(4)緊急修護:
電梯若於任何時刻有乘客受困於車廂內,廠商接到機關任何形式之通知,需於半小時內立即派員前往搶救及檢查修理,每逾10分鐘計罰違約金新台幣1,000元整,不足10分鐘以10分鐘論,由貨款扣除,;並應於3個工作天內修復 ; 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廠商需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本院,經本院審酌情形同意後,不在此限。
電梯故障異常無人受困時,廠商應於接獲機關任何形式之通知後,需於1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修復並緊急處置;並應於3個工作天內修復 ; 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廠商需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本院,經本院審酌情形同意後,不在此限。
(5)配合到院協助本院辦理中央管理機關或市政府、建管處、勞檢所、代檢機關、消防聯檢等對昇降設備之不定期抽查作業,違者每一事件並計罰新台幣伍佰元整,並得每次累計計罰。
(6)有義務參與本院所有科室之相關履約會議(定期或不定期之會議),協助說明與提供履約之狀況,不到場者每次計罰新台幣伍佰元整。(若承攬本院5台電梯下之廠商,可提出請假申請,但仍應至少每季出席1次 ; 若承攬本院5台以上(含5台)應每次出席會議,不得請假)。
3.定期施作後之維護保養單或報告等文件,應於施作完1個月內提供正確完整之文件,存查工務室機電組備查,若超過1個月提交期限,依電梯保養規範或第十三條延遲履約計罰。
4.本案履約期間內須配合業管單位工務室機電二組指示時間,於日、夜間、假日等限時施作及完成。雙方應約定個案工單修繕完成時間,並留存證明文件。若未於約定時間內完成,可依契約第十三條之未完成修復時限規定辦理並計罰。
5.新契約承攬廠商需於決標或得標後7日內,主動通知機關查點履約設備,並配合機關派員會同前契約維護廠商,三方會同檢查清點設備,並應逐一檢測功能及性能。新契約承攬商若未主動通知辦理,視為無條件接收設備現狀,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若新舊維護保養廠商為相同者,或新舊維護保養合約期限未銜接日期接續者,本條款得由機關認定免除或從簡辦理)。
6.前項廠商交接所需人力物力列為合約之一部分,費用分擔於各項單價內,不另計酬。
7.廠商於本契約履約期滿將屆時,需配合前二項辦理交接,方可退還履保金。
8.合約期中之標的設備,如因老舊報廢、停止使用或不符經濟價值時,依第16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辦理。
9.本案非派駐勞工案,故本契約不適用於派駐勞工條款之規定。
10.本契約以電梯保養規範為主要工作事項,說明不足者以契約條款與其他招標文件內補充說明。
11.業管單位:機電二組許技士 #526661。
12.資格聯絡人:工務室龔小姐 #526698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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