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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614高雄市前鎮區新光路61號8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614高雄市前鎮區新光路61號B1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且營業項目中須有「藝文服務業(J6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01010)」,並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行號。
2.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內容應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廠商資格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D 廠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投標後,除另有規定,不得再補文件。
二、本案開標時間係為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時間,投標廠商資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得參與評選會議(評選時間於開標時宣布)。
三、本案原訂截/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館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1天同時間辦理截/開標,不另行通知。
四、開標時,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開標及議價時,廠商代表人員如未帶廠商印鑑章(大小章),請交付廠商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分證。
六、本案將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至指定之資訊網站公開評選委員名單(網址:http://web.pcc.gov.tw)
七、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規定。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上開情形,本館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作成紀錄,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招標文件規定,就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
九、招標機關聯絡資訊:
(一)採購規格及履約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7)536-0238#3207陳小姐。
(二)採購程序及開標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7)536-0238#8906蔡先生。
十、請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注意本案是否有變更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十一、配合政府推動使用開放檔案格式ODF做為文件標準格式,相關招標文件
請下載免付費LibreOffice 開放檔案編輯軟體。下載網址
https://www.ndc.gov.tw/cp.aspx?n=32A75A78342B669D。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傳真:07-331531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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