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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依法立案領有公司執照之清潔相關行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應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信用証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投標後,除另有規定,不得再補文件。
二、本案得標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情形,不予發還。
三、本案開標時間係為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時間,投標廠商資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得參與評選會議(時間另定)。
四、本案原訂截標或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館停止上班時,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1天同時間辦理截/開標,不另行通知。
五、開標時,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廠商代表人員,如未帶公司印鑑章(大小章),請交付廠商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分證。
七、本案將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於指定之資訊網站公開評選委員名單(網址:http://web.pcc.gov.tw)
八、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規定。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上開情形,本館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作成紀錄,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招標文件規定,就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
九、招標機關聯絡資訊:
(一)採購規格及履約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7)536-0238#8903江小姐。
(二)採購程序及開標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7)536-0238#8906蔡先生。
十、請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注意本案是否有變更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十一、配合政府推動使用開放檔案格式ODF做為文件標準格式,相關招標文件請下載免付費LibreOffice 開放檔案編輯軟體。下載網址 https://www.ndc.gov.tw/cp.aspx?n=32A75A78342B669D。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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