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採購:黃小姐#2858/承辦:蘇先生05-29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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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iearyhuang@mail.mirdc.org.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1001號
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於決標為契約生效日,最遲於109年11月10日前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凡依法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與本案相關項目之公司、及其他經政府立案設立許可之學術單
位、人民團體並檢附合法(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為公立大專院校或
機關,無法取得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可資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項目需列有
保溫、保冷安裝工程業
,其廠商承作能力必須符合完整
無塵室建構所需。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最近1期營業稅
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
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學校及機關免附)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學校及機關免附) 。
(4)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設立登記之投標廠商需檢附「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公會會員證書」(投標時需在有效期內)。
詳招標規範及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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